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現將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4年預期目標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ㄗ灾螀^、直轄市)按此進行考核評估;2024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ㄗ灾螀^、直轄市)按此開展項目儲備。2023年各?。ㄗ灾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見附件1,2024年各?。ㄗ灾螀^、直轄市)預期目標見附件2。
??二、各?。ㄗ灾螀^、直轄市)按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合理安排本?。ㄗ灾螀^、直轄市)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并網規模。嚴格落實西電東送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要求,2023年的占比原則上不低于2022年實際執行情況。
??三、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實際消納的可再生能源物理電量為主要核算方式,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權重完成情況以自身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為主要核算方式,綠證核發交易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推動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切實將權重落實到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2024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五、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和交易等部門,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輸送和市場交易。2024年1月底前,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送2023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六、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2024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3年監管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電規總院、水電總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單位按月跟蹤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年度通報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附件:1.2023年各?。ㄗ灾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2.2024年各?。ㄗ灾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7月16日
附件1
2023 年各省 ( 自治區 、直轄市)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省 (區、市) | 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 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
北京 | 20.1% | 20.0% |
天津 | 19.5% | 18.7% |
河北 | 19.1% | 19.0% |
山西 | 22.5% | 21.5% |
山東 | 17.1% | 15.7% |
內蒙古 | 23.0% | 22.0% |
遼寧 | 19.2% | 16.0% |
吉林 | 31.3% | 23.5% |
黑龍江 | 24.5% | 22.7% |
上海 | 30.0% | 6.0% |
江蘇 | 20.9% | 13.0% |
浙江 | 21.6% | 11.0% |
安徽 | 19.6% | 16.5% |
福建 | 20.6% | 10.0% |
江西 | 26.4% | 14.5% |
河南 | 26.9% | 21.0% |
湖北 | 38.0% | 12.5% |
湖南 | 46.8% | 16.0% |
重慶 | 40.7% | 6.5% |
四川 | 70.0% | 8.0% |
陜西 | 23.0% | 18.5% |
甘肅 | 50.0% | 21.5% |
青海 | 70.0% | 27.2% |
寧夏 | 26.5% | 24.5% |
新疆 | 23.5% | 12.8% |
廣東 | 29.6% | 7.5% |
廣西 | 45.1% | 12.5% |
海南 | 17.8% | 10.5% |
貴州 | 36.8% | 11.0% |
云南 | 70.0% | 17.0% |
備注:
1.全國非水電發電量不低于 1.6 萬億千瓦時。
2.云南 2022 年未完成的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滾動調整至 2024—2025 年。
3.新疆只監測 、不考核。
4. 西藏不考核。
附件2
2024 年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
省 (區、市) | 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 非水消納責任權重 |
北京 | 21.7% | 21.7% |
天津 | 20.5% | 20.4% |
河北 | 20.7% | 20.7% |
山西 | 23.5% | 23.2% |
山東 | 18.1% | 17.4% |
內蒙古 | 24.0% | 23.7% |
遼寧 | 20.2% | 17.7% |
吉林 | 32.3% | 25.2% |
黑龍江 | 25.5% | 24.4% |
上海 | 31.0% | 7.7% |
江蘇 | 21.9% | 14.7% |
浙江 | 22.6% | 12.7% |
安徽 | 20.6% | 18.2% |
福建 | 21.6% | 11.7% |
江西 | 27.4% | 16.2% |
河南 | 27.9% | 22.7% |
湖北 | 39.0% | 14.2% |
湖南 | 47.8% | 17.7% |
重慶 | 41.7% | 7.7% |
四川 | 70.0% | 9.7% |
陜西 | 26.0% | 20.2% |
甘肅 | 51.0% | 23.2% |
青海 | 70.0% | 28.9% |
寧夏 | 27.5% | 26.2% |
廣東 | 30.6% | 9.2% |
廣西 | 46.1% | 14.2% |
海南 | 18.8% | 12.2% |
貴州 | 37.8% | 12.7% |
云南 | 70.0% | 19.2% |
備注:
1.全國非水電發電量不低于 1.83 萬億千瓦時。
2. 總量消納責任權重預期超過 70%的省份暫按照 70%下達 , 后續根據實際情況再明確。
3.云南疊加 2022 年未完成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0.5 個百分點。
4.新疆消納責任權重監測值根據 2023 年實際完成情況確定。
5. 西藏不考核。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即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
2020年5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 ),這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發布后正式實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確:
在各地測算的基礎上,我們統籌提出了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2019年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中明確:
決定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超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一定幅度確定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 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消納責任權重。
-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
- 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
- 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
-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 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監測評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消納量核算方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一)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簡稱“超額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
(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一個以數量為基礎的政策機制,它可以視為一種固定產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總發電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國家通常規定發電商或經營電網的配電商,保證一定比例的電力必須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發電。
配額制就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個保護市場。而其電價則由競爭性的市場決定,在這個市場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競爭,尋求最低成本。
傳統的配額制有以下明顯的特征:
- 配額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強制性。凡是沒有完成法定配額義務要求的企業都將受到處罰,目的是確??稍偕茉窗l展目標的實現。
- 配額制規定了一定時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這個目標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長的絕對量,也可以是一個增長比例,目的是保證可再生能源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有一個固定的市場需求。
- 配額義務可以通過市場上綠色證書的自由交易完成。綠色證書交易為企業間的競爭提供了便利。
從以上配額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額制是一種基于立法的、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種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進行價格補貼,因此,可以避免政府進行大量的資金籌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現在監督配額完成情況并對未履行義務的企業進行處罰。其最大優勢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開發給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名義向有關方面發函征求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意見。
- 2018111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征求《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意見的函
- 20180913發改辦能源〔2018〕1109號-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意見的函
- 2018032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之前發展歷程:
- 20181030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關于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
研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各省級區域用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最低比重指標。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共同 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工作和義務。力爭在 2018年全面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 -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負責同志就《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20180601
為提升光伏發展質量,保障健康有序發展,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光伏發電消納。重點抓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監測評價制度、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充分發揮電網關鍵平臺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納等; - 20180402國能發新能〔2018〕34號-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配額指標并進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 20180226國能發規劃〔2018〕22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8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提到: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監測評價制度,推動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制度,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化交易,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激勵機制,做好可再生能源消納與節能減排、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等考核政策的銜接。 - 20171031發改能源〔2017〕19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
提到:在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時,通過電網輸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當地電網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 20170118發改能源〔2017〕132號-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
提到: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 201406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
提到:完善調峰調頻備用補償政策,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清潔能源消納
新能源/清潔能源消納 相關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評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評估分析(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20210205
- 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關于發布2020年全國風電、光伏發電新增消納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電網公司關于發布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新增消納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發布《服務新能源發展報告2020》20200520
-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發布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 新增消納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 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 )20200518
- 內蒙古電力公司關于發布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新增消納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評估分析20200512
- 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國能發新能〔2020〕31號)20200506
-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答記者問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20190510
- 20190115國家能源局電力司負責同志就《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答記者問
- 20181030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關于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潔能源消納
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發布的全國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納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計新增新能源消納能力85.1GW,
風電36.65GW,
光伏發電48.45GW。
一般每年4~5月發布全國各地新增風電、光伏消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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